| 1. |
推廣期於2009年12月7日至2010年2月28日。(「推廣期」)「至冧海港城或時代廣場消費獎賞」10X八達通現金回贈只適用於在推廣期內持有八達通Citibank信用卡之基本卡(「指定信用卡」)客戶。 |
| 2. |
有效簽賬只包括推廣期內已誌賬及獲發簽賬存根之海港城或時代廣場零售簽賬。不被認可之簽賬包括(但不限於) 八達通自動增值、現金透支、旅行支票之金額、結餘轉戶、「Dial-a-Check」電話套現金額、繳稅推廣、銀行手續費 (年費、財務費用、逾期手續費、現金透支費用及其他費用) 、郵購、傳真、電話或網上訂購、分期付款、循環付款、保險費用、賭場交易、其他沒有簽賬存根的交易、未誌賬/取消/退款之交易及其他未經許可或有舞弊/欺詐成分之簽賬。 |
| 3. |
附屬卡持卡人之簽賬將與基本卡持卡人之簽賬一同計算為累積簽賬。 |
| 4. |
客戶必須保留所有簽賬存根正本及/或其他文件。如有任何爭議,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銀行」)保留要求客戶提供有關簽賬存根正本及/或其他文件或證據之權利,以作核實。已遞交之簽賬存根及文件將不獲發還。 |
| 5. |
客戶須於推廣期內及於八達通現金回贈時持有有效的指定信用卡及維持良好的信用狀況,否則,花旗銀行保留撤回有關簽賬獎賞之權利。 |
| 6. |
任何交易如有舞弊/欺詐成分、未誌賬或最終取消/退款將不獲予此推廣之八達通現金。花旗銀行保留權利於客戶之指定信用卡賬戶內直接扣除有關獎賞之等值面額而無須另行通知,及/或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
| 7. |
花旗銀行、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及八達通奬賞有限公司保留修改所有有關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 |
| 8. |
如有爭議,一切以花旗銀行、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及八達通奬賞有限公司之決定為最終裁決。 |
| 9. |
9. 如中英文條款有所差異,一切以英文版本為準。 |
| 10. |
八達通現金不可用作繳付於該八達通現金誌賬日期前之月結單結欠。請依照月結單上顯示之付款限期及總結欠繳付費用,以免引致任何財務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