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資料當事人在申請開立或延續戶口 及/ 或建立或延續銀行 / 信貸安排或要求提供銀行 / 財務服務時,不時需要向 Citi 機構提供有關的個人資料(「資料」)。 |
b. |
若資料當事人未能提供該個人資料,有關的 Citi 機構可能無法為資料當事人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銀行 / 信貸安排,或可能無法向資料當時人提供銀行 / 財務服務。 |
c. |
Citi機構在與資料當事人的正常銀行/財務的業務往來過程中,例如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 資金轉帳或使用卡存款或進行交易或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洽商/安排銀行/信貸安排,亦會收集到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
d. |
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會由 Citi機構或向有關的Citi機構取得該資料的任何人士作以下用途﹕
i. |
用於向資料當事人或由資料當事人作為擔保人或抵押品提供者並向任何第三者提供的服務及信貸/財務安排的日常運作﹔ |
ii. |
進行信貸檢查和核對程序(定義見《私隱條例》)﹔ |
iii. |
制定和維持Citi機構的信貸評分模式; |
iv. |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貸檢查和追討債務 ﹔ |
v. |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
vi. |
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信貸/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
vii. |
宣傳下述服務或産品( Citi 機構可就此等服務或產品獲得或不獲任何報酬) ﹔ |
|
(1) |
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以及相關服務和産品; |
(2) |
獎賞、顧客忠誠或優惠計劃以及相關服務和産品; |
(3) |
由Citi 機構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此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載於有 關服務及產品(視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提供的服務和產品。 |
|
此等服務或產品可由下述機構提供及/或推銷: |
(1) |
Citi機構及Citi機構的任何其它成員及/或集團公司; |
(2) |
第三方財務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機構、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3) |
第三方獎賞、顧客忠誠或優惠計劃或其它相關服務及/或産品供應商; 及 |
(4) |
Citi 機構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及/或Citi 機構的任何其它成員及/或集團公司; |
|
viii. |
確定拖欠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拖欠的債務金額﹔ |
ix. |
執行資料當事人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追收資料當事人的欠款﹔ |
x. |
根據對有關的 Citi 機構或其他任何集團公司具約束力的法例規定作出披露,以履行該等規定,或根據及就任何規管或其他主管當局就期望 Citi 機構或其他任何集團公司遵從而發出之指引作出披露,以履行該等指引﹔ |
xi. |
讓有關的 Citi 機構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讓有關的 Citi 機構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擬作為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與標的的交易﹔ |
xii. |
將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的資料作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製作或核實資料,不論是否為了對資料當事人採取不利行動﹔ |
xiii. |
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有關的 Citi 機構或取得有關資料的人士之間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作為資料當事人的信貸紀錄,以供其現在或將來參考之用;及 |
xiv. |
與上述各項有關的用途。 |
|
e. |
Citi機構會把其取得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保密處理,但可能會就第(d)項載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任何一方 ﹕ |
|
i. |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就 Citi 機構的業務運作向其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債務追討、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 |
ii. |
對 Citi 機構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人或機構,包括該 Citi 機構同一集團內已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處理的公司 ﹔ |
iii. |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訖支票副本(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的付款銀行 ﹔ |
iv. |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和(如資料當事人欠帳)收數公司 |
v. |
有關的 Citi 機構或其集團公司根據對該 Citi 機構或該集團公司具約束力的法例規定或根據及就任何規管或其他主管當局就期望 Citi 機構或該集團公司遵從而發出之指引,須對之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或機構 ﹔ |
vi. |
資料當事人現在或建議與之有任何業務往來的財務機構和消費卡或信用卡發卡公司 ﹔ |
vii. |
任何已與或將會與 Citi 機構或取得有關資料的人士建立任何業務關係的其他人士或機構(包括其相聯公司或聯號公司) ﹔ |
viii. |
有關的 Citi 機構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有關的 Citi 機構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或有關的 Citi 機構全部或任何部份的資產或業務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
ix. |
對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或計劃提供擔保或第三者抵押的任何人等 ﹔ 及 |
x. |
(1) |
Citi機構的任何其它成員及/或集團公司; |
(2) |
第三方財務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機構、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3) |
第三方獎賞、顧客忠誠或優惠計劃或其它相關服務及/或産品供應商; |
(4) |
Citi 機構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及/或Citi機構的任何其它成員及/或集團 公司(此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載於有關服務及產品(視情況而定)的申請表); 及 |
(5) |
Citi機構就上文第(d)項載明的用途聘請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 於郵遞公司、電訊公司、電話推銷及直銷代理機構、電話客戶服務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技術中心等)。 |
|
|
f. |
在Citi機構就按揭及/或按揭申請可能不時收集或持有的資料中,下述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包括下述任何資料的任何經更新資料)可由Citi機構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
|
i. |
全名; |
ii. |
在每項按揭中的身份(作爲借款人、抵押人或擔保人); |
iii. |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
iv. |
出生日期; |
v. |
地址; |
vi. |
與每項按揭有關的按揭帳戶號碼; |
vii. |
與每項按揭有關的貸款類別; |
viii. |
與每項按揭有關的按揭帳戶情況; |
ix. |
與每項按揭有關的按揭帳戶情況;(ix) 與每項按揭有關的按揭帳戶結束日期(如有); |
x. |
按揭申請日期;及 |
xi. |
( 若發生與按揭貸款有關的任何未償重大拖欠事宜)一般帳戶資料連同與該項重大拖欠有關的拖欠資料。 |
|
g. |
在Citi機構就客戶信貸可能不時收集或持有的資料中,下述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包括下述任何資料的任何經更新資料)可由Citi機構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
|
i. |
全名; |
ii. |
地址; |
iii. |
聯絡資料; |
iv. |
出生日期; |
v. |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
vi. |
與按揭貸款無關的信貸申請資料; |
vii. |
一般帳戶資料; |
viii. |
帳戶還款資料;及 |
ix. |
信用卡遺失資料。 |
|
h. |
Citi機構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上文第f項所述的資料,可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用於編訂有關分別作爲借款人、抵押人或擔保人的資料當事人不時持有的按揭宗數,以便信貸提供機構可共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客戶信貸資料庫。 |
i. |
就上文 第(e)(iv) 項而言, Citi 機構須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及索取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根據《私隱條例》持有有關資料當事人的個人和帳戶資訊或紀錄(包括有關按揭宗數的資料)。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原則下, Citi 機構可不時查閱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持有有關資料當事人的個人和帳戶資訊或紀錄(包括有關按揭宗數的資料),藉此就資料當事人或第三者(由資料當事人就該第三者的責任提供擔保)現時所獲批的信貸安排審核以下事項 ﹕ |
|
i. |
增加信貸額﹔ |
ii. |
削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調低信貸額﹔或 |
iii. |
與資料當事人或第三者訂立債務安排計劃,或實施與資料當事人或第三者訂立的債務安排計劃。 |
|
j. |
若資料當事人沒有向 Citi 機構還款,除非欠繳的金額由欠繳當日起計 60 日屆滿前悉數償還或被撇賬(因破產令而引起者除外),否則資料當事人的帳戶資料將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直至由欠繳款額最後全數清償當日起計五年屆滿為止。 |
k. |
若任何款項因針對資料當事人發出的破產令而被撇賬,則資料當事人的帳戶還款資料將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不管該帳戶還款資料是否顯示任何重大拖欠情況), 直至欠繳款額最後全數清償當日起計五年屆滿之日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資料當事人以證明文件告知其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起計五年屆滿之日(以較早發生者為準)為止。 |
l. |
根據並按照《私隱條例》的條款和根據《私隱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人均有權採取以下行動 ﹕ |
|
i. |
審查 Citi 機構是否持有他 / 她的資料及查閱有關資料 ﹔ |
ii. |
要求 Citi 機構改正有關他 / 她不準確的資料 ﹔ |
iii. |
確定有關的 Citi 機構對資料的政策和慣常做法,以及獲告知該 Citi 機構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類別 ﹔ |
iv. |
就個人信貸及按揭貸款而言,要求獲告知慣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資料,以及要求獲提供其他資料,藉此向有關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視情況而定)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的要求 ﹔ |
v. |
就Citi機構已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資料而言,在結束帳戶時,可指示有關 Citi 機構通過悉數還款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該等資料從其信貸資料庫中刪除,只要該指示是在該帳戶結束後5年内作出,且在緊接該帳戶結束前5 年内,該帳戶在任何時候均沒有超過 60 天的拖欠帳項紀錄。若該帳戶有超過 60 天的拖欠帳項紀錄,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紀錄,直至由欠繳款額最後全數清償當日起計滿五年止,或 Citi 機構獲知會破產令解除當日起計五年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 |
|
m. |
Citi機構在考慮任何貸款申請時,可能已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取得與客戶有關的信貸報告。若資料當事人擬取得該信貸報告,Citi機構會將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告知資料當事人。 |
n. |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在及可向 Citi 機構或如前文第 (e) 項所指向 Citi 機構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傳達或披露。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的地方慣例和法律、規則和規則(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和政令)處理、保存、傳達或披露。 |
o. |
根據《私隱條例》的條款,Citi 機構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p. |
對各Citi 機構而言,有關查閱或改正資料或查詢有關資料政策或慣常做法或所持資料的類型的要求應向以下人士提出 ﹕ |
|
致 |
資料保護主任 |
資料保護主任 |
Citi 機構 |
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花旗國際有限公司 |
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大來信用証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
地址 |
香港中環, 花園道3號
冠君大廈, 50樓 |
九龍觀塘海濱道83 號 |
|
q. |
本政策指引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在《私隱條例》下享有的權利。 |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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