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銀行私人貸款章則及條款
 
(由2017年3月起生效)
 
鑑於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花旗銀行")基於由花旗銀行送遞本人(等)之私人貸款申請接納通知書("接納通知書")所確定之條款,以及私人貸款申請表格("申請表")所載之資料同意批予貸款("貸款"),本人(等)同意如下︰
 
1. 借款人資料
本人(等) 明白花旗銀行是基於本人(等)所提供的資料在現在或未來均為正確無誤才批予或繼續批予貸款予本人(等)。所申報資料如有任何更改,包括但不限於本人(等)之職業, 工作或居住地址, 永久居留地或電話號碼, 或日後如有情况變更, 如本人(等)之親屬任職於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僱員, 本人(等) 將立刻以書面通知花旗銀行。
2. 遵守條款
本人(等)須遵守此條款以及申請表及接納通知書內之條款。
3. 發放貸款
貸款額將會存入在申請表中指明的本人(等)在香港所持有之戶口內。花旗銀行可以不時決定以任何其他方式發放貸款額予本人(等)。本人(等)確認並明白該發放貸款賬戶的銀行可能因存入已批核貸款, 而向本人(等)收取服務費或其他費用, 而花旗銀行將不負責該等費用。
4. 還款
4.1 貸款是以每月同樣數目之還款額償還,每月還款額會將(a)本金貸款額及(b)貸款期利息一併加起,然後將所得數目除以貸款期之月份數目計算出來,每月還款額被向上調整為個位整數。
4.2 每月還款額或還款期之數目可由花旗銀行增加以抵償任何遲還於規定或逾期之利息或每月還款額。
4.3 本人(等)同意透過自動轉賬方式支付每月還款額,每月還款額經由本人(等)之指定銀行戶口作自動轉賬支付款項。花旗銀行將可隨時規定支付款項的其他方式。使用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之電子支票存入服務須受有關之條款(可於www.citibank.com.hk查閱)所規管。
4.4 本人(等)現授權本人(等)於申請表上所列之銀行,根據花旗銀行給予本人(等)的銀行之指示於本人(等)之賬戶內轉賬每月還款額予花旗銀行。本人(等)同意本人(等)的銀行毋須證實該等轉賬通知書是否已給予本人(等)。如因該等轉賬而令本人(等)的賬戶透支(或令現有之透支增加),本人(等)將承擔全部責任。本人(等)確認本人(等)在戶口申請文件上之簽名與本人(等)的賬戶(支取此項轉賬之賬戶)之簽名完全相同。本人(等)同意如本人(等)的賬戶並無足夠款項支付該等授權轉賬,本人(等)的銀行有權不予轉賬,且銀行可向本人(等)收取慣常之收費。如本人(等)的還款賬戶有任何更改或取消還款方式,本人(等)將通知花旗銀行。如取消或更改本自動轉賬授權,本人(等)須於取消或更改生效日最少七個工作天之前將本人(等)的指示交予本人(等)的銀行,及同時通知花旗銀行。本人(等)亦授權花旗銀行以直接轉賬方式收取任何與貸款有關之逾期費用,貸款未償還部份及/或其他費用。
4.5 儘管前面條款的安排,花旗銀行有權保留權利去修改或終止貸款服務而毋須事先通知本人(等)。花旗銀行可隨時通知或要求,或於本人(等)如不能遵守貸款之有關條款時,要求本人(等)償還所有貸款之欠款,本人(等) 同意:
(a) 花旗銀行終止全部或部份貸款戶口,不論主要的、附屬的、連帶的、現在的、 將來的或可能發生的貸款戶口將須立刻償還而毋須事先通知。
(b) 根據本人 (等) 授權於花旗銀行,花旗銀行可能代表本人 (等) 採取行動去償還本人 (等) 的欠款而不可撤銷。花旗銀行有資格在各方面下採取此行動。
(c) 本人(等)有責任償還全數欠款; 及
(d) 本人 (等) 須充份彌償花旗銀行就花旗銀行代表本人蒙受之義務及責任。
4.6 花旗銀行只會在如實收到已兌現的付款及將外幣付款據花旗銀行一般慣常運作由花旗銀行兌換成港幣後,及不作任何抵銷、追討、附帶條件、限制、扣除或預扣的情況下,才被視為收到本人(等)之還款及將付款存入貸款賬戶中。
4.7 賬戶所收到的款項或其他進賬,將按照下列次序支付﹕首先是法律及追收欠款費用﹑利息﹑逾期款項之逾期費用,最後為未繳付之每月還款額﹔或在毋須預先通知本人(等)之情況下,可按花旗銀行認為是適當的其他次序支付款項。
4.8 花旗銀行之記錄、結單、通知書、通告及證書所載之到期或欠付金額、貸款年期及其償還金額、利息、逾期費用及其他費用、成本及開支均為最終決定及對本人(等)具有約束力,除非花旗銀行在其絕對酌情權下改正任何由其錯誤地作出之記項。
4.9 在不損害本章則及條款之任何其他條文下,若本人(等)會離開香港一段時間,本人(等)應在離港前安排處理償還每月還款額。
4.10 本人(等)明白本人(等)在還款期間若還款或供款方面有任何困難,應儘早通知花旗銀行。
4.11 如本人(等)支付所有由花旗銀行收到本人(等)提早全部還款通知書日起計算至下一個供款日之所有貸款利息及其他費用,本人(等)即可提早償還全部貸款。此外,本人(等)須支付提早還款費用,該費用乃按接納通知書內列出的貸款本金計算,提早還款費用被向上調整為個位整數,最低收費為HK$100。提早還款費用之比率及費用將依照還款期數及提早還款之時間而定。花旗銀行不接受提早償還部份還款。
5. 手續費
不可退還之每年手續費為貸款之1%,須由本人(等)付予花旗銀行,該筆費用將於發放予本人(等)的款項中即時扣除。
6. 利息、收費、開支
6.1 貸款本金之利息將根據接納通知書內貸款期所訂之利率計算。花旗銀行有絕對權力以任何方法分配分期供款中的本金與利息比例。
6.2 如本人拖欠部份或全數每月還款額,本人須按全數每月還款額繳付逾期費用,逾期費用由還款到期日起計至全數繳付為止,利率為每月3%。逾期費用將以每月計算和累積。逾期費用被向上調整為個位整數。
6.3 本人(等)按花旗銀行要求充份彌償由於執行其有關貸款及╱或貸款的任何擔保或抵押的權利而合理招致而金額合理的法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
6.4 花旗銀行可在給予本人(等)預先通知後不時有絕對酌情權更改利率、計算方法及任何逾期費用及其他收費、費用之金額。
6.5 花旗銀行可委任第三者代理追收本人(等)的欠款。本人(等)須充份彌償花旗銀行所有有關法律的費用及開支。本人(等)須充份彌償花旗銀行由於追收欠款而合理招致而金額合理的所有費用及開支(包括第三者代理追收欠款的費用),此將不會超過借款人須負責債務的百分之三十。
7. 其他收費
7.1 本人(等)明白如本人(等)於花旗銀行發放貸款予本人(等)後要求更改還款到期日,將需支付HK$100的費用。本人(等)明白花旗銀行有絕對酌情權考慮是否接納本人(等)之要求。
7.2 本人(等)同意如本人(等)要求索取任何貸款文件之影印副本,本人(等)須繳付每一份副本為HK$50之費用。
7.3 本人(等)明白如要求索取個人資料,將需支付每次索取費用最低為HK$200或不時通知的其他收費。
7.4 花旗銀行可在給予本人(等)預先通知後不時有絕對酌情權更改任何收費及其他費用之金額。
8. 違約情況
在不損害花旗銀行在本文或法律上之權利或補救方法下,若出現下列之任何情況,本人(等)所有每月還款額將即時到期及須即時支付予花旗銀行,而本人(等)對花旗銀行之其他責任及負債,不論實有或是或有,亦即時到期及須支付(無須要求或發出通知):
i. 本人(等)未有遵守本文任何條款或在申請表或接納通知書中列明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ii. 本人(等)申請破產令狀或其他人對本人(等)作同樣申請;
iii. 任何人士申請指派破產管理人控制本人(等)之物業資產,或任何有關該等物業資產之拘押令;
iv. 本人(等)或任何其他人士就自願安排債務建議申請臨時命令;
v. 本人(等)之死亡、生意失敗或任何破產行為;
vi. 本人(等)已經或按花旗銀行之意見本人(等)將會不能履行或遵守或不能清還本人(等)與花旗銀行或其附屬或關聯公司間之任何其他協議或安排下之責任及負債。
9. 抵押
9.1 除卻任何法津上賦予之普通留置權或其他類似權利,花旗銀行可以在任何時間及在毋須預先通知本人(等)之情況下,抵銷或轉移任何本人(等)存在花旗銀行或花旗銀行香港分行賬戶之存款,不論屬於任何類別、任何貨幣及不論是單獨或與其他人聯名擁有,以清還本人(等)就該貸款而欠付花旗銀行之債務。對於本人(等)對花旗銀行將來或可能產生之債務,花旗銀行有權暫時不將金額相等之存款發還予本人(等)。
9.2 本人(等)須在要求下向花旗銀行提供現金或足夠價值及數目(在花旗銀行之意見下)之其他形式之抵押或抵押品,及花旗銀行接納之其他方式,以作為本人(等)就貸款之抵押或進一步之抵押。
9.3 本人(等)授權花旗銀行向將提供任何擔保、抵押或抵押品予花旗銀行作為本人(等)就貸款之抵押或進一步之抵押的任何人士提供下列文件:
i. 接納通知書的副本或摘要;
ii. 在發出一般催促還款通知書後,花旗銀行發給本人(等)的任何有關逾期還款的正式付款要求的副本;及
iii. (在該人士提出要求時)花旗銀行發給本人(等)貸款戶口的最新結單(如有)的副本。
10. 花旗銀行的權利
10.1 本人(等)茲授權花旗銀行及從花旗銀行取得本人(等)賬戶資料或記錄之任何人士: i. 向(a)花旗銀行之任何辦事處/分行、或花旗銀行集團之其他公司或其不時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附屬、聯號或關聯公司或有關機構或其分行; (b)就有關本人(等)及╱或貸款之任何花旗銀行之權利之任何參與人、計劃參與人、附屬參與人、轉讓人或繼承人;(c)任何金融機構、信用咭發行公司、信貸調查機構、收數公司、代理人或承包商及(d)任何已經或將會與銀行或上述人或機構建立業務關係的人士透露或索取本人(等)的任何個人及賬戶資料或記錄,而上述人或機構均可按其業務所需使用有關資料;ii. 處理、保存、轉達或透露任何該等資料或記錄於花旗銀行或上述人士認為適合之國家;iii. 以(a)考慮本人(等)之申請;(b)為本人(等)提供服務;(c) 向本人提供或推廣任何花旗銀行集團所提供之服務;(d)進行信貸檢查;及(e)其他與上述有關的用途為目的而使用該等資料或記錄; iv. 在戶口申請未被接納時,向花旗銀行之商業夥伴提供本人(等)之個人及信貸資料作提供信用咭或其他貸款服務之用途。
10.2 如花旗銀行(或其承讓人)在行使本文賦予之任何權利或其他情況有所延誤或寬限時,不應被視作棄權或對其權利有任何方面之影響論。
10.3 花旗銀行保留權利可隨時在給予本人(等)通知後修訂本條款,該新修訂條款將在任何通知書中列明之指定日期生效。任何發給本人(等)載有該修訂的通知已構成對本人(等)之足夠通知。
10.4 花旗銀行禁止客戶使用無抵押貸款投資花旗銀行的財富管理產品。本人/吾等確認如貸款獲批後,該貸款金額並不會用作認購花旗銀行的財富管理及保險產品。如貸款金額被用作在以上所禁止的用途,貴行將獲授權進行一切認為有必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結算本人/吾等當時所持有的投資/保險產品。本人/吾等同意承擔所有貴行因此而支付的所有費用及開支。
11. 借貸人權利
本人(等)在任何時間均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a)在支付花旗銀行訂定的費用後,審查花旗銀行是否持有本人(等)的個人資料及查閱有關的資料;(b)要求花旗銀行更改與本人(等)有關但不準確的資料;(c)查悉花旗銀行對於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d)要求花旗銀行通知本人(等)該等資料通常會披露予信貸調查機構及收數公司;及(e)要求花旗銀行向本人(等)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調查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的要求。
12. 其他
12.1 本人(等)確認此次貸款申請並非由第三方轉介
12.2 本人(等)與花旗銀行就貸款之協議不會因有關下列人士結構上任何轉變,缺乏資格或法律上之限制而失效︰
i. 花旗銀行;
ii. 與貸款有關之文件簽署人;
iii. 任何本條文有提及其責任之人士╱商號。
12.3 花旗銀行可在任何時間在毋須事先通知本人(等)的情況下,將其有關貸款及╱或貸款的任何擔保或抵押的任何或所有權利或責任轉移、轉讓、轉授或分包予任何人士。
12.4 不論現有狀況或交易性質及任何錯誤、誤解、欺騙、偽造、或受予/發出/內容缺乏清晰之指示/確認,本人(等)須充份彌償花旗銀行就任何花旗銀行相信是客戶本人或已授權能代表客戶本人出示指示或確認之人仕作出之任何書面、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形式之指示或確認而作出行動所造成之追討、要求、成本、虧損及開支。
12.5 所有花旗銀行發出之通知、月結單或書信可用普通郵遞方式寄往本人(等)之常用或最近報稱之地址。如屬本港郵件,本人(等)將視為在投郵兩日收到通知,如寄海外,本人(等)將被視為在投郵後七日收到通知。
12.6 本人(等)就此表明花旗銀行已向本人(等)解釋就本條款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需要。本人(等)更就此表明本人(等)已完全明白本條款的內容。
12.7 除文意需另作解釋,否則,所有在本條款內有單數含義之字眼亦包括雙數含義,而有雙數含義之字眼亦包括單數含義,如適當時所有男性之字眼亦包括女性╱或中性。本條款之標題僅作參考用途,並不影響本條款之詮譯。
12.8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之法律管轄並應根據香港特區之法律詮譯。本人(等)茲同意接受香港特區法庭的非專性司法管轄權。
12.9 如借款人超過一位:
i. 每位借款人的責任屬共同及各別的責任;
ii. 每位借款人均受本文約束,儘管任何其他借款人不受約束;
iii. 花旗銀行有權與任何借款人分別處理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在任何程度上解除該借款人的責任),而不影響任何其他借款人的責任;
iv. 任何借款人均無權享有為任何其他借款人的債務作保證人而產生的權利或補償;及
v. 花旗銀行及借款人之間的任何通訊,必須由每位借款人向花旗銀行發出方為有效,而由花旗銀行向任何一位借款人發出後即對所有借款人有效。
12.10 就本條款及條件的目的而言,"工作天"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外,香港銀行及某貨幣之國家之金融市場(倘若需要支付或買入該貨幣),進行一般業務的日子。
12.11 如本文的中、英文本有任何差異,將以英文本為準。
12.12 此等條款的任何規定,不論明示或暗示,既非旨在亦不會賦予任何人如非因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的條文而不會享有的任何強制執行條款的利益或權利。
12.13 借款人確認,在其事先向花旗銀行表示同意的前提下,花旗銀行可在借款人透過24小時電話理財服務熱線給予指示時,使用語音確認技術來收集及分析借款人的聲紋生物辨識數據,以作核實身分之用。


分期貸款產品資料概要

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銀行")

花旗銀行私人貸款
2015年7月29日

此乃分期貸款產品。
本概要所提供的利息、費用及收費等資料僅供參考,
分期貸款的最終條款以貸款確認書為準。

利率及利息支出

實際年利率

貸款金額:HK$100,000

貸款期

6個月

12個月

24個月

實際年利率 (或實際年利率範圍)

4.19% - 45.02%

4.51%-47.58%

4.65%-47.08%

利息以每年365日計算。個別客戶之實際年利率或有差異。實際年利率是一個參考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出包括銀行產品的基本利率及其他費用與收費。

逾期還款年化利率 / 就違約貸款收取的年化利率

逾期還款年化利率為每月36% ("逾期費用") , 如客戶拖欠部份或全數每月還款額,客戶須按全數每月還款額繳付逾期費用,逾期費用由還款到期日起計至全數繳付為止。逾期費用將以每月計算和累積。

費用及收費

手續費

不可退還之每年手續費為貸款之1%,須由客戶付予花旗銀行,該筆費用將於發放予客戶的款項中即時扣除。

逾期還款費用及收費

不適用

提前還款 / 提前清償 / 贖回的收費

提前還款收費("提早還款費用")根據原來貸款額及提早還款日期以下列方法計算,或最低HK$100 (收費以較高者計算):

  • 提早還款費用適用於貸款期數12/24/36/48/60 個月
    每年1.5%以餘下還款期數向上調整以年為單位
  • 提早還款費用適用於貸款期數6/18/30/42/54個月
    0.75%適用於餘下還款期數6個月或以內;若餘下還款期數多於6個月需附加每年1.5%(額外之餘下還款期數需向上調整以年為單位)

不接受提早償還部份還款。

退票 / 退回自動轉帳授權指示的收費

不適用

其他資料

更改還款到期日收費 ("延長還款期收費"):

 

發放貸款前

 

延長還款期不可超越45天(由發放貸款日期起計)及需額外支付按日數、貸款利息及貸款未償還部份收取之延期費用。

  發放貸款後
 

HK$100及如欲更改之還款到期日與原來之還款到期日相距超過1個月,需額外支付按日數、貸款利息及貸款未償還部份收取之延期費用。

服務收費:

• 

索取任何貸款文件之影印副本:

 

每一份副本HK$50。

• 

索取個人資料:

 

每次索取費用最低為HK$200或不時通知的其他收費。

註:

1. 逾期還款年化利率 / 就違約貸款收取的年化利率於花旗銀行文件中指"逾期費用"。
2. 提前還款 / 提前清償 / 贖回的收費於花旗銀行文件中指"提早還款費用"。
3. 逾期費用 / 提早還款費用 / 延長還款期收費會被向上調整為個位整數。